访谈详情
来源:a8体育在线直播网页 发布时间:2024-01-25 20:21:06
各位嘉宾、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来到常州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常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副局长王烨峰、综合处负责人向军,综合处潘英。
各位网友,下午好,衷心感谢网民朋友们对常州出口加工区这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区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给咱们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欢迎广大网民朋友们对园区工作提出建议。
今天,王局长将就如何进一步放大常州出口加工区这一外向发展政策平台的作用,有效服务好区域经济等话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网友们可以就有关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今天的在线交流时间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请问领导,听说国务院在去年底出台了《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不是意味着常州出口加工区今后可以做综合保税区或保税区的事情了?
这位网友,你所说的这件事,简而言之,是国务院通过《指导意见》,再次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要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继续发挥非消极作用,并应进一步拓展业务类型和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趁着这次机会,我想详细来讲一下这里面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其核心思想,是提出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完善政策和功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体系、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回顾过去,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但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合乎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指导意见》明确,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各地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指导意见》强调健全管理体系,严格建设和验收,健全退出机制,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强化监管和服务。 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上的含金量、高的附加价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目前,为提升新北区乃至整个常州市投资环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和优化产业体系,更有效地利用高新区水陆空港平台与特殊区域平台的融合,常州出口加工区正向上级部门递交转型综合保税区的申请,力推单一加工贸易功能区域向综合保税区域转变。
根据海关相关的规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区域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因此在加工区内不能设立商店。
我所在的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现要进口机电产品,加工生产完成后还需要再出口,该产品监管条件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能否免于办理?
您所说的问题,应该是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机电产品能否免证问题。对于该问题,我记得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8 年第7 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这样的表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所以,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免予办理机电证。
网友你好,只要是我们不难发现并掌握的,我们肯定告知;如果有我们暂时不清楚的,你留下通讯方式,我们事后调查后,也会把有关信息传达给你。
我们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之前与外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全部加工成棉纱出口,成品已经出口了30%,外商现在要求将剩下的70%加工成布,请问这样是不是能够直接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寻找海关相对应的规定,我觉得您所在的公司,作为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当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王局您好,我是在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我们企业用来生产的一台设备出现了故障,需要运到加工区外维修,该怎么样办理手续?
这位网友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3 年第389 号)里面的条款,你所在企业只需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就可将设备运往区外维修。
另外,公司准备和关区内另一家公司做深加工结转业务,以前都是用的纸质申请表,报关行说现在海关有新的文件规定一定要在深加工结转系统中操作才能办理,请问是哪个文件怎样规定的?
海关总署2013年第2号公告规定,2013年6月1日起,企业应使用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办理直属海关关区内深加工结转业务。
我是园区一家企业的新晋职员,有个业务问题想咨询。听说2010年前后,海关对部分监管方式代码进行了调整,但作为行业新人,在这方面一直有困扰,想请贵局能否给予指点。
您所说是应该是指自2010年3月1日起,海关总署为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发展和海关监管需要,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对部分监管方式代码进行的调整。所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政策已经出台较长时间,但部分企业报关人员目前还不能熟练掌握,现将调整后的部分监管方式代码总结如下: 一、增列监管方式代码“5014” 简称“区内来料加工”,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来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来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监管方式代码“5000” 简称“料件进出区”,全称“料件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包括此类料件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三、监管方式代码“5010” 简称“特殊区域研发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研发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研发后将上述货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 四、监管方式代码“5015” 简称“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料加工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在进料加工贸易业务项下的料件从境外进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监管方式代码“5033”改为“5034” 简称“区内物流货物”,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运进或运往境外的仓储、分拨、配送、转口货物,包括流通领域的物流货物及供区内加工生产用的仓储货物。 六、监管方式代码“5100” 简称“成品进出区”,全称“成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或研发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成品,包括此类成品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七、监管方式代码“5300” 简称“设备进出区”,全称“设备及物资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的自用设备、物资,或将此类设备、物资销往区外,结转到同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另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以及在境内的退运、退换。 八、监管方式代码“5335” 简称“境外设备进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从境外进口的设备及物资”,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业务所需的设备、物资,以及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九、监管方式代码“5361” 简称“区内设备退运”,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备及物资退运境外”,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将监管方式代码“5335”项下的设备、物资退运境外。 十、取消监管方式代码“5200” 其相关功能合并到监管方式代码“0844”和“0845”项下。调整后的上述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内企业申报使用,区外企业和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今天网友们的提问真是非常地踊跃,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的在线访谈快要接近尾声了,很谢谢嘉宾们的到来和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在活动的最后,王局长还有什么线
最后,再次感谢所有光临与关心此次在线访谈的广大网友,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和企业界朋友们,能继续对我们常州出口加工区予以关注与支持,并充分用好用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帮企业发展壮大。我们将以最好的服务,努力解答大家的各种疑惑,给予大家一切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帮助,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好保驾护航工作。谢谢大家!
谢谢王局长能够在百忙之中参加本次在线访谈节目,也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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